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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翻译协会章程

作者:广西翻译协会秘书处   发布时间:2021-08-30 10:3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广西翻译协会”,简称“广西译协”,英语名称为 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Guangxi (GXT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广西全区性、群众性、非营利性学术团体,由外语和民族语文翻译人员及相关教学、研究、语言服务产业等工作人员依自愿原则组成,是中国翻译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宗旨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共产党领 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 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区外语和民族语文翻译工作者开展翻译研究和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促进翻译人材培养和翻译队伍建设,提供行业指导,参与行业管理,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区翻译工作者的水平,促进文化翻译传播。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举办各种与翻译有关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和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二)面向全社会提供翻译服务、咨询和组织各语种的培训班;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服务项目。

 

  (三)举办各种比赛和优秀科研成果评比等公益活动;

 

  (四)与区内外、国内外翻译界的专家、学者进行学术交流;

 

  (五)依法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

 

  (六)促进本地翻译服务产业化,推动行业自律,配合政府机关进行行业管理;

 

  (七)出版会刊,编印翻译学术资料和书籍,宣传翻译事业,促进中外文化交流;

 

  (八)吸收新会员,壮大翻译队伍,组织会员联谊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从事与外语或民族语文翻译相关的业务,在翻译方面有一定成果以及支持翻译事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经理事会,个人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联谊活动和根据需要参加本会的学术、外事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在本会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上发表学术和科研成果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名誉及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为本会的发展出谋献策,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 2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有换届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常务理事会提前 15 天对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

 

  选举和修改章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 5 年举行换届大会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一)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组建换届筹备小组,提前 3 个月以上启动和落实筹备工作。

 

  (二)换届筹备小组成员 3 至 5 名,由常务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三)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名誉会长担负监事职责,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名誉会长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会长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会长和与会 1 名代表签字确认,会后向理事公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 2/3 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由名誉会长兼任),监事任期和任职条件参照正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设上限。

 

  本届法人代表、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月 11 月 2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